侦探案例

当前位置:嘉兴及时雨侦探社 > 侦探案例 >

嘉兴民间调查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05 17:37

嘉兴民间调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令第50号公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张福森

2004 年 3 月 19 日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嘉兴民间调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6号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

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 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 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律师法》及本办法: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代理委托人和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并进行辩护;

(三)在两件以上利益案件中为利益冲突当事人代理并辩护;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代表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辩护;

(五)为赢得业务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诽谤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未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受托机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恶意串通对方或者第三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阻止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嘉兴调查取证事务所,向委托人索要未约定或者约定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在办案过程中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会见办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或者单方面会见办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工作人员规定;

(十七)担任法官、检察官并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过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在任职期间办理过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罪犯,或者会见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二十)在暂停执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暂停整顿期间或者注销后继续以原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