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罪
2017年9月13日,郑州市刑事辩护律师
一、重婚罪的概念,类型和新特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重婚与配偶,或与他人结婚,知道他的配偶可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国家立法中对重婚的明确规定,因此,重婚的定义是:指与配偶或明知结婚的人的行为。 1994年12月14日,中国大学采用了21世纪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科书高志轩(Mark Chang)的主编高明轩(Gaming Xuan)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以重婚罪定罪并处罚以夫妻名义发生的重婚案件的执行”,《答复》规定,新《 婚姻登记证》签发并执行。 d,如果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另一人住在一起,他仍应因重婚罪而被定罪并受到惩罚。这扩大了对婚姻涵义的解释,以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重婚罪行的类型。根据上述概念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重婚分为两类。1、有配偶并与另一个人结婚,2、尽管他没有配偶,但他知道重婚罪的表达形式有以下几种:1、合法婚姻的两重婚:即与配偶登记结婚和与他人登记结婚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普遍伪造了相关证书,即工作单位和基层乡村组织出具了虚假证书,以欺骗婚姻登记机构获取结婚证书。与婚姻注册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以获得结婚证书的个人,但新的婚姻注册条例对相关证书的取消后在程序上,重婚者更容易获得结婚证书。
2、首先是合法婚姻,然后是事实上的婚姻。那就是与原配偶结婚。夫妻在一起生活,无需与他人注册。 3、首先是事实婚姻,然后是法律婚姻。也就是说,他们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未在原配偶登记的情况下,在获得结婚证书后便与另一人重婚。 4、两个事实之间存在重婚。他没有与原配偶或其他人结婚,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先后或同时与配偶或另一人住在一起。 5、知道别人与他有配偶和重婚。即,知道另一方有已登记的婚姻或以丈夫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的配偶,并重新登记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生活。 (三)现阶段重婚罪的新特征现阶段重婚罪的一般情况是重婚现象正在增加,但法律制裁却逐年减少。据报道:统计来自广东省深圳市妇联,于1996年至1999年间有6 9、 9 6、 20 0、和365起有关重婚和情妇的投诉。作者工作的铜山县人民法院,两年前,每年都有重婚案件被判刑,但逐年减少。在过去的三年中,没有重婚案件被判刑。唯一的重婚案件也以和解结案,其新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1、有些人在物质丰富的时候就公开地依靠钱赚钱。cu之以鼻,与几名妇女在丈夫或妻子的陪伴下在国外或边远地区公开生活2、 ot她的。有两端的房屋或多处房屋,妇女大多受骗,有些人知道,其他人已经愿意在婚后重婚。 3、与他人重婚,生了一个男孩。有些人重婚是因为他们没有生男孩,或者是因为妇女不孕,他们担心“停烟火”。
三方中有些妇女受到欺骗,而另一些则“和平共处”。上述重婚罪的相当一部分是“自愿”甚至姐妹情谊。遭受重婚之害的妇女通常没有经济资源,害怕亏钱。因此,他们不敢提出自诉或在自诉后和解。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该罪行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惩罚。 2、客观要件:该犯罪客观地表明,肇事者必须有重婚行为。即,犯罪者有配偶并嫁给另一个人,或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的行为。所谓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而没有法律程序的终止。如果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解散,或者配偶去世并自然消失,则他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以欺诈手段获得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以及故意以配偶名义结婚或同居的人,没有婚姻登记程序,但知道对方有配偶。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3、主体要求:此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个人是有配偶并在关系期间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人;对方是没有配偶的人,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与他结婚。 4、主观因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意图,也就是说,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结婚或在其有配偶时故意与他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