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阳光
最高法律:事实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
一、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的起源
2016年6月7日,新浪法院频道刊登了李学辉律师的文章:“掩盖婚姻事实侵犯性权利或构成重婚罪”(以下简称“隐性婚姻”)。后来,“法律读者图书馆”于6月8日转发了全文。该文章认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隐瞒婚姻和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可能构成重婚罪。后来,《法律阅读图书馆》发表了江西科技大学冯江副教授的文章《也谈重婚罪的构成》,他对上述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掩盖了事实。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结婚和同居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婚姻构成重婚罪了吗?
让我们整理一下。
二、重婚的历史
1979年《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和重婚的人,或知道另一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的人,将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1979年颁布《刑法》时,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具有法律地位。 1994年颁布的《注册管理条例》否认这一事实的合法性。这给刑事司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事实婚姻仍然可以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素吗?
针对上述困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复[1994] 1 0)关于执行后是否发生以夫妻名义发生的非法同居重婚案件的复函)。因重婚罪而被定罪和处罚“,答复中明确指出:
新《(k10)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1月12日批准,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颁布实施后,配偶和另一人作为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或者如果有人知道他有配偶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他同住,则仍将其定为重婚罪并予以定罪。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 1979年颁布《刑法》时,无论是以事实的名义还是以配偶的名义进行的非法同居,这种行为都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并具有合法权益的侵害。 ,应受到惩罚。此外,答复还表明,婚姻不能保护婚姻的地位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刑法中行为的确定。尽管婚姻事实不受婚姻法律的法律保护,但不能成为刑法的否定依据。评估的障碍。用外行的话来说,无论您的名字如何更改,我们的刑法都将保持不变。
1997年《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保持不变:有配偶并重婚的人,或者知道另一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的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两年或被刑事拘留。
问题出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婚外情取证,2013年(政法字[2013] 2号),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之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第9批) ”(Fa Fu [1994] 1 0)“批准”被废除,这引起一些人出来说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刑法可以容忍情妇。这不是一个重罪。
是真的吗?
不,不,不。
我特意检查了以下原因,以废除此答复,即“ 婚姻《注册管理条例》已被废除最高观点:事实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并且《刑法》已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撤销批准的原因不是因为它已经过时并且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而是因为其解释的主题“ 婚姻注册管理条例”具有被废除了,因此司法解释也被废除了。
应该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婚姻已得到刑法的确认,也并不意味着包括情妇和第二任主人在内的行为的合法化。
由于刑法是在1997年将重婚罪定为犯罪时,也是基于对事实婚姻的负面评价而成立的,因此从当时的立法初衷来看,没有异议。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尽管司法解释已被废除,但立法精神仍然存在。这是同一条线,从未动摇过。
那么,区别的关键在于如何在“重婚罪”中定义“重婚”和“婚姻”。最高法院对此有何看法?
三、至尊佛法观点
从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件来看,最高法院的观点从未改变,而且一直确认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本文选择了两种情况。
一个是“刑事审判参考书”第10号:“方五凤重婚案-“可以使“事实婚姻”成为重婚的构成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