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资讯

当前位置:嘉兴及时雨侦探社 > 调查资讯 > 公司新闻 >

嘉兴侦探:从公诉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发布时间:2023-06-19 22:29

嘉兴侦探:从公诉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传统的“讯问”方式改为“控辩方式”。 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完全由检察院承担。 侦查的基础是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 那么,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如何满足公诉活动的需要,成为揭露、证明、制止犯罪的有力武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下面就此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1.取证与公诉活动的关系。

取证是侦查人员行使国家侦查权发现、获取证据的程序性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刑事处罚的刑事程序。 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公诉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将直接影响公诉活动能否顺利开展。 公诉活动的重点是审查和判断证据,即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其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判断。

2.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调查证据的原则是实事求是。 严禁刑讯逼供; 必须核实所有证据才能结案。 在收集、审查、审判证据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对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中重要经验教训的总结。

嘉兴侦查取证公司_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_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

3、新的庭审方式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强化了证据意识。 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与公诉活动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完全满足公诉活动的需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人员重口头供述,将犯罪嫌疑人供述视为证据之王,认为只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万事大吉嘉兴侦查取证公司,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甚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影响了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2.取证不充分。 侦查人员虽然注意提取和收集各类证据,但由于对案件证据充分性标准的认识和办案人员办案水平的不同,导致询问不到位,证据提取不及时。到位,收集的证据中存在大量无关证据,关键证据不到位,给办案带来一定困难。 例如,在强奸案中,如果对犯罪意图的讯问不到位,或者相关物证收集不及时,势必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和定性。案件。 在一些案件中,证据虽然符合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但与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据充分的真实性还有一定距离。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嘉兴私家侦探公司哪家好 ,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只记录有罪供述,不记录无罪辩解。 辩解被驳斥为诡辩不予记录,导致犯罪嫌疑人虽然进行了辩护,但并未在笔录中体现,使检察机关无法全面了解案件全貌,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被动。 .

4.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 一些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采取刑讯逼供、引供、点供等非法手段。 在法庭上被控犯罪的证据。

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_嘉兴侦查取证公司_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4.为确保侦查收集的证据充分满足公诉活动需要,以确凿的​​证据准确定案,依法提起公诉,开展艰巨的打击犯罪和公诉工作。保护人民是可以完成的,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水平。 由于执法形势的变化,12小时内破案难成为办案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执法理念上要迅速向“两法”靠拢,切实改变陈旧观念。以口供突破办案理念,树立全案侦查理念,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注重侦查艺术,积极探索新思路破案。

2、强化证据意识从公诉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开展调查。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必须形成链条,形成证据体系,才能达到最好的证明效果。 办案既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情节严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犯罪轻微的证据,紧紧围绕构成要件取证。的罪行。 如贪污贿赂等必须由特定主体构成的犯罪,侦查时首先要确定犯罪主体的资格。 身份的认定关系到犯罪的认定和案件管辖的归属。 其次,还要看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这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不容忽视。 又如隐匿、倒卖赃物罪,必须以明知作案所得的赃物代为隐匿、倒卖。 那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是赃物的证据是侦查阶段应当收集的证据之一。

3.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只有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和办案纪律。 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点供、引供等非法取证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嘉兴侦探做好固定证据工作,依法积极收集、使用视听资料这一新型证据形式,因为视听资料是对相关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 与其他证据相比,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和直观性要高得多。 特点,它不仅可以直接证明犯罪,而且是制服口供取证的有力武器,特别适用于大案要案的讯问、询问、搜查等侦查活动,可以同时录音、录像、拍照,而且运用视听手段固定、保全证据,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上预防、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