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代著名作家、社会活动家罗曼·罗兰曾说过:“问题在于用事实来证明真理。没有事实,真理就毫无价值。” 这句话道出了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判决中判断过去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以及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再现和还原事件的真实本质。
▌合法取证录音证据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受到法律认可。 合法录音材料属于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记录取证往往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 由于取证过程一般比较隐蔽,此时被录音者的警惕性较低,因此录音取证相对容易实施。 但在取证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获取真实有效的记录证据,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的情况。”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复印、照片、副本、摘录; (二)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支持的、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无可怀疑或者经视听资料核实无误的视听资料副本; (四)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请求出示的物证或者现场证据的勘验记录。”
录音材料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有效证据,其获取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材料本身必须无瑕疵、完整。
▶ 获取录音的过程必须在合理的地点进行。 不得利用窃听手段刺探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材料,将予以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任何胁迫或威胁。
▶录音材料内容需真实、连贯,不可编辑,需原样呈现。 谈话的音质需要清晰,对需要证明的案件部分必须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要获取法律备案证据,在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制定实施方案。 盲目进行只会惊动蛇,而不会获得有效的记录证据。
▶应尽早进行录音取证。 此时,取证人并没有受到过多的质疑,也没有什么防御的意思。 更容易真实地表达谈话内容,而无需掺入太多个人主观想法。
▶谈话应尽量在相对安静的地方进行,以利于谈话并获得高质量的录音效果。
▶谈话要提前计划好,谈话要有技巧、有针对性,但要注意不要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当然也不要使用威胁、恐吓等言语。
▶现场交谈的效果比电话沟通的效果要好,但电话沟通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和公证。
打电话并在公证员面前记录,公证处会出具经过公证的证据保全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一)正式文件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据职权出具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或者公证登记的证明力书证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五)证明力证人提供的证词如果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有利,其证明力通常不如其他证人的证词。” 公证可以大大提高记录证据的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充分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价值:……(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有其他证据证明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该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录像是视听材料。 虽然录音、录像未经被录音人许可,但录音、录像的方式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隐私、个人、人格。和其他权利,也不违反法律禁止。 规定该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