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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找人公司 最高罚款2万元!嘉兴南湖通报6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7 11:09

案例一:嘉兴某电器公司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23年3月16日,南湖区余新镇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某电器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于2023年新员工吴某某来说。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限期整改责令书》,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时限。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了解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准上岗”规定。

2023年4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万元)罚款”。 元)”行政处罚。

案例2: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高空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023年3月16日,南湖区七星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限期整改责令书》,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时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消防、临时用电以及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国务院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23年4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五十”。千元(1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快速电梯公司嘉兴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2月,根据线索嘉兴找人公司 最高罚款2万元!嘉兴南湖通报6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快速电梯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取证调查。 经查嘉兴私人调查取证,该公司在对南湖区某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维护时存在诈骗行为。 维保人员将之前维保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发送给该公司,并声称电梯存在缺陷,而没有对电梯进行维保。 维护已完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维保规则》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5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2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嘉兴市南湖区东闸街道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在存放危险品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023年3月2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大桥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南溪路电器城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处装饰材料内存放有害物质油漆的仓库。营业部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和通风设施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限期整改责令书》,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时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023年3月1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八千元以下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中华民国”。

案例5:嘉善某集装箱运输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2年12月2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测监控技术,在X116处发现一辆属于嘉善某集装箱运输公司(浙江FLxxx/浙江FAAxx)的车辆。 (嘉善大道)嘉兴方向K6+380)超限交通。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规定。

2023年3月2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处以“罚款1801.15万元”(18150元)。 行政处罚。

案例6:嘉兴某贸易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标志不明确。

2023年3月20日,南湖区解放街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某贸易公司仓库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疏散通道,但标志牌并不明显。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嘉兴调查公司地址 ,并下达了《限期整改责令书》,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时限。

嘉兴市某贸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标志明显、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023年3月2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嘉兴友贸商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人民币罚款”。有限公司及负责人,姚先生。 行政处罚一千元(1000元)、五百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