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总经理
因被申请人诉我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原告诉讼被告主体不明确,被申请人不是原告诉讼被告主体。
原告应起诉制造商或销售商。
东莞XXX有限公司是2011年X月X日在东莞市成立的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场地租赁公司,由X、XX及另外一人共同经营,租赁XXX总公司位于东莞市商业空间。
其中,X占股60%。
201X年X月X日,X将股权转让给XX。
至此,XX成为法定代表人。
此前,X代表X与XX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XX经营精品文体。
经营期间,合同第七条明确规定,××经销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担。
2、被诉人不是出卖人,而是转承租人,与出卖人仅存在收租关系。
若卖家存在侵权行为,卖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9月XX日,原告代理人从XX优质文体专柜购买了篮球1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
被申请人认为嘉兴侦探公司调查,事实上,原告如果发现优质文体专柜销售假货,完全可以向相关工商部门投诉,依法处理。
作为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判断能力,也没有法律义务知道本案涉案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XX开具的销售单据也是来自XX百货公司的。 发票虽然属于XX,但是是为了方便统一税务管理和租金收取。
3、被诉人对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经营情况不知情。
卖家声称其产品来源合法,但拒绝提供相关收据。
直到合同期满后,被诉人才得知所涉及的侵权情况。
后来我多次与卖家交涉,卖家声称其产品来源渠道合法,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的,并且有购买存根证明,但拒绝提供相关票据。
他还表示,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他人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身和提供者。” 由此可见,被诉人无意侵犯被诉人的商标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诉人将房屋出租,然后转租给第三方。 现在我们只是在寻找受访者。 被申请人不是卖家,是无辜的。
被诉人目前租房处于亏损阶段。
4、无法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也无权威机构认定涉案球类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
至于涉案球类图案“火车与图片”、“友能与图片”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能单方面证明,没有法律证据。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5、被申请人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主张毫无根据,不能成立。
早在2011年11月XX日,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前,卖方就已期满离开,且其出售的篮球仅98元,远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所谓的经济损失。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本人陈述,不能提出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嘉兴离婚取证公司,但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涉嫌恶意诉讼。
5万元的损害赔偿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真挚地,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田发源律师
20xx年月日
侵权纠纷答辩书(三)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区xx镇xx村xx组,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其营业地址为嘉善县XXX镇XXX村XXX路XXX号。
被申请人:耐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商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川,董事长。
针对被申请人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