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路市监罚[2021]96号
当事人:石家庄嘉兴加油站
主体资质证书名称:石家庄嘉兴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2874
住宅:*******************************
投资人:刘畅
身份证号码:********************
2021年8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检查,工人徐秉干正在进行气体充装作业,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批示》责令徐秉谦于2021年8月22日前提供徐秉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徐秉谦仍在进行气体充装作业,无法办理气体充装作业。提供专用设备。 工人身份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该案将于2021年8月23日经分管主任批准立案。2021年8月24日,对经理赵绍光、员工徐秉谦调查发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徐秉谦无证作业。
经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经理赵绍光、员工徐秉干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已查明案件事实。 该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徐秉干无证作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021年8月1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须知》一份; 2021年8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021年8月24日查询成绩单2份; 证明涉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徐秉干无证作业,被责令限期改正。
2、当事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工作状况证明照片三份。
3、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8月24日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职工徐秉干身份证复印件、气瓶一个填写许可证1份; 企业主体资格及授权情况证明。
4、送达回执证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和《询问通知书》已送达当事人。
2021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徐秉干无证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的,给予行政处罚; “”。
建议对该当事人从轻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理由: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理由:一是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当事人已将徐秉干调离工作岗位,并已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登记取证; 三、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 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条从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补的石鲁市监罚〔2021〕96号 石家庄嘉兴加油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作业案,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