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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调查取证公司:邹某对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
发布时间:2024-02-05 20:21

嘉兴调查取证公司:邹某对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邹某关于嘉兴​​市某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举报的复函》不服。 我局已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受理该申请邹某对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邹某举报嘉兴市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表示不满。,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6年11月25日,他从嘉兴市某公司购买了7袋“奶奶汤圆(红豆味)”食品。 购买后,他发现每个袋子里有几个小包装已经超过保质期。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并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议。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关于邹某关于嘉兴​​市某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举报的批复》属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理由如下: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从嘉兴市某公司购买“奶奶汤圆(红豆味)”食品7袋,用于生活必需。 购买后发现每个袋子里都有几个小袋子。 保质期满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遂向被申请人举报,并提交了相关视频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回复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严格的保质期管理制度,不可能大量生产过期食品。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人存在超保质期经营行为。 食物,所以案件被驳回。 申请人认为,其已提供购物发票,与被举报人协商,且被举报人的员工已下架过期产品。 整个过程视频清晰完整,足以作为办案依据。

受访者回复:

一、被投诉人接到举报后调查处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嘉兴市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奶奶汤圆(红豆味)”后,前往超市进行现场检查。 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表示,批量购买的7袋名为“奶奶汤圆(红豆味)”的食品中,每袋中有多个小包装已超过保质期。 同日,被投诉人对嘉兴市某企业涉嫌销售超保质食品案件调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举报人确实销售“奶奶干汤圆(红豆味)”食品。 货架上的产品呈竖向排列,均在保质期内(生产日期:2016年10月8日),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同批次商品(生产日期:2016年5月28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张光盘,称里面有申请人购物以及向被申请人投诉的视频。 经核实嘉兴调查取证公司,视频中未发现申请人所描述的内容。 光盘中的视频未经公证,由申请人编辑。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光盘中的视频数据不能真实、全面地记录购物过程,不能直接证明被举报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被举报人提供了领取证件和门票的相关信息,并对情况进行了说明: 1、申请人提供的视频中,超市货架上的商品都是平放的,但现实中的商品全部垂直排列; 2. 申请人提供的购物视频中展示的第一层商品均为过期食品,且被申请人有严格的保质期管理制度(提前40天注册嘉兴侦探排名,提前20天转为临时保修产品,并下架)提前7天下架报废),申请人视频中的大量过期食品不可能在货架一层展示; 3、产品供应商已出具证明材料,未向被诉人提供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的产品。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故意进行虚假申报,分7个订单购买了散装食品,每个订单中都含有数个小包装的过期食品。 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报酬。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了嘉兴市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案件。 各项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对被申请人提起申诉。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 起案件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