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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南)罚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02 10:06

彭峰:

公民号码:430722198207*****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号楼

你的环境违法案件已经我局调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3月22日,我局根据在线监测和非现场执法线索对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发现浙江磨西环保墨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环保”)作为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单位,实施了以下举措: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焚烧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装置生产条件正常,烟气排放正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该机组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上被标记为“完全停止运行”。 经查,****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由浙江摩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您为摩西环保的法定代表人。 2023年3月7日,因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调试验收及计量鉴定合格嘉环(南)罚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焚烧炉投入运行,并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标注“调试停止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3月16日完成计量认证,3月18日完成设备验收,生产条件和设备运行完全正常。 磨西环保作为首家在线监测运维单位,检查了该装置的生产工况、烟气排放情况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但未能通过方式将工况运行状态调整为“正常”。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运维账号。 您作为磨西环保的责任执行人员,应对磨西环保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磨西环保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您作为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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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3月22日,证明现场检查发现情况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调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21张;

3、2023年4月2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2份、11年5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证人证言笔录》及证人身份证1份、委托书及收件人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磨西环保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4、《嘉兴****有限公司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说明》,证明****公司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已调试验收;

5、“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截图,证明****计量认证和设备验收完成后,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上仍标记为“停止运行”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6、《甲方收货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您确认的收货地址;

7、四名执法人员各一份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 ,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磨溪环保送达嘉环(南)责盖[2023]6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已下达行政令。 2023年6月1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嘉环(南)处罚[2023]12号}告知您享有陈述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您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未提交答辩状。 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磨溪环保运维**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后检查,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要求,整改到位。 经我局集体审议,考虑整改完成,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减轻实施意见(试行)》,从轻处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嘉兴侦探,由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严重、较轻的实施意见》 《关于减轻行政处罚(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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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款11500元(罚款11500元)。

限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务结算账户缴纳。 根据规定嘉兴证据调查公司,我局可以每天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付款账号:0134440000*****

付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务结算账户

付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