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私家侦探:现行法律框架下仲裁庭调查取证探索路径的思考仲裁因其高度自治、高效率而受到商事交易主体的青睐。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仲裁实践有其局限性,这一点在仲裁庭调查取证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也影响了部分案件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积极性。方法。首先,仲裁庭是否有权调查取证这是毋庸置疑的。 关于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方面,《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当然,仲裁庭也有权决定不取证[注1]); 另一方面,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多规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如《贸仲规则(2015)》第43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3条( 2019)。 第三十四条。
但实践中,仲裁庭往往对调查取证消极回应。 原因在于,在《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仲裁庭的调查取证并没有得到司法权威的保障。 相关证据由第三方政府部门和银行保管和控制,且很多情况下第三方并不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取证 总之,实践中,仲裁庭收集、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往往存在困难。
针对仲裁庭调查取证困难的问题嘉兴调查取证,不少学者取证取证从业者提出,仲裁法调查应考虑仲裁庭取证调查调查。 有了司法协助,将直接解决没有公权力保障的调查取证问题。 当然,这种做法也有参考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第27条:“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请求该国主管法院协助取证。 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其取证规则执行上述请求。” 《韩国仲裁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自愿或者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注2]。 又如英国《仲裁法》(1996)第44条规定,为支持仲裁程序,法院可协助向取证取证、发布命令、禁止资产等[注3]。
图|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50周年大会
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仲裁程序中,如何解决仲裁庭调查取证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充分运用证据保全法律规定。 证据保全是法院依据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固定证据的一种特殊的证据取证形式。 由于证据保全还具有收集证据的功能,法院取证保全措施后,仍会将证据移交给仲裁庭处理,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有机会查阅证据。 因此,必要时,仲裁庭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保全证据,调取证据。 当然,实践中,取证期限可能过长: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需要立案保全。 去吧,如果紧急情况真的很严重的话。
二是灵活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 尽管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不过,自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来,我国民商事司法环境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有了突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掌握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掌握但对方拒绝提交的,经认定申请人主张的内容属实的,控制该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交的,须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突破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中有详细阐述。当有理由相信某些书证由当事人保管和控制时,仲裁庭可以裁定当事人对某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 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交书证,根据经验推定人通常隐瞒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从而认定控制书证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