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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将她勒死,扔在维马拉雅洞!
发布时间:2023-12-1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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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被告在谋杀前已入狱

被告人李正虎,男,1990年**年**月出生嘉兴私家侦探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口所在地云南省盐山县,家住斗郭,盐山县围磨乡村委会斗果组**号。 2007年8月17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被东莞市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5月3日,嘉兴市公安局。2018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逮捕。

此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被告人李正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移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查阅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首次将调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重新作出报告;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8日重新报告。本院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18年10月7日、12月12日。 2018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9日。

经法律审查确定

1、2018年2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正虎怀疑妻子卢某某出轨,要求其解锁手机密码查看手机。 但卢某某拒绝,双方发生言语争执。 次日凌晨3点左右,两人又因查看手机发生争吵。 争吵中,李正虎双手掐住卢某某的脖子,然后将卢某某装进编织袋,用摩托车将其运至一山洞。 李正虎扔进屋内后逃离现场,躲藏在浙江省嘉兴市。 2019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盐山县一家宾馆抓获从嘉兴市作案后逃回盐山县躲藏在盐山县的李正虎。 5月7日,根据李正虎的供述,公安机关在盐山县围磨乡斗郭村一个名为“鬼树岙”的山洞里发现了一具女尸。 经查明,死者为卢某某。 在排除颅脑损伤、胸腹部机械性损伤、中毒等情况后,结合案件调查,分析得出,死者卢某某不排除生前因有人挤压颈部而导致机械性窒息。 死亡可能。

2、2018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正虎携带准备好的刀具、绳索、胶带,乔装打扮进入浙江省嘉兴市兴虹路顺通配药店,将受害人张某捆绑起来用绳子和胶带。 他们抢走了张先生的斜挎包、钱包、戒指、手链、iPhone手机嘉兴外遇侦查,并强迫张先生说出银行卡密码。 随后,李正虎拿着钱包里的银行卡到嘉兴市中山路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取出现金3.37万元。 经鉴定,钻戒价格为6400元(6400.00元),翡翠手镯价格为15000元(1500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证明文件:户籍证明等; 3、证人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正虎的供述及辩护情况; 6、专家意见; 7、检验、检验、鉴定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燕山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将她勒死,扔在维马拉雅洞!,造成一人死亡。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他应该被判故意杀人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正虎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应当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