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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问题口罩”案两人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3-12-25 10:15

问:自 COVID-19 爆发以来,口罩供应极度短缺。 很多人选择在电商平台上购买。 然而,电商平台上确实出现了大量质量不合格的口罩。 那么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

答:销售符合法定标准但质量不合格的口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2020年《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冒防控产品、材料,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刑法第 140 条和第 100 条。 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口罩一般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 根据《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假冒伪劣民用口罩的销售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就可能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也就是说,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生产假口罩或者明知是假口罩而销售,嘉兴法律顾问提醒您,无论该口罩是否为医用口罩全国首例“问题口罩”案两人被刑拘!嘉兴民间调查 ,都可能违反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或者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销售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嘉兴私人侦查,构成犯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均构成犯罪。 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名肇事者最终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被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是一名外贸从业人员。 当他得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市场急需口罩时,他前往义乌寻找货源,转售赚取差价。 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两次向田某某(另案办理)购买劣质假冒“3M”口罩共计2万只,并将上述口罩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额达到18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将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额超过20万元。 事件发生后,涉案的劣质假冒“3M”口罩在运输过程中被截获。 经浙江省轻工产品质量检验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标识、头带、过滤效率等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和舆情监测,在江北下渚抓获涉嫌销售劣质假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 ,义乌市。 1月27日日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毛某被拘留当天主动联系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案件,提出了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侦查等意见。起诉。 贾田于1月29日被逮捕,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邵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和毛某某。

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在指导公安机关完善邵某、毛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的证据。 该案将于近期立案审查并提起公诉。

此案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被抓获的案件。 消息公开后,受到媒体广泛报道。 相关短视频报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量达2.5亿次,转发量达1.25亿次,并登上微博热搜。 阅读量已达1.4亿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