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依法到职能部门调查信(令)收集相关证据,但有时却被相关部门拒绝,律师很无奈。
近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给各职能部门敲响了警钟,如依法拒绝律师调查是行政不作为,存在败诉风险,严重影响司法程序。
裁判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据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律师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
2、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构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个人信息。
3、律师提供了调查所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向被告申请调查公民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行政疏忽。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沈水湾派出所吴云涛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9) 廖01兴中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户籍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柏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派出所所长徐宝伟。
委托代理人:派出所工作人员江小天。
委托代理人:程凯,派出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涛,男,汉族调查取证,辽宁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水湾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下简称沈水湾派出所)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廖0103星初460号行政判决,不服协助调查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结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吴云涛事务所辽宁省盛恒律师。2018年10月16日,原告凭律师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明、律师调查授权委托书向被告申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了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个人信息。被告的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调查请求。同年11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获取高某某、高某、张某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赔偿原告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遣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户籍登记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据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其所从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本案中,被告辩称,公民信息不属于原告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的相关情节。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个人信息,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地址等。但本案原告在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提供了介绍信、律师证明、委托书等调查材料,可以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委托,调查了被告在受托案件中的个人信息,这是与调查及其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嘉兴外遇侦查公司 最新案例:依法拒绝律师为行政不作为调查取证,派出所败诉(有判决)。,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声称公民信息保护已纳入刑法范围,被告无权向他人披露个人信息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构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个人信息。获取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他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申请调查公民信息提供了调查所所需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行政疏忽。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被告的遗漏是可以纠正的,原告的经济损失索赔目前并未实际发生,与被告的不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1、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申水湾派出所对原告吴云涛的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某、高某某、张某调查提出申请;2、驳回原告吴云涛的赔偿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神水湾派出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