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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外遇侦查公司 民事诉讼“申请调查取证”最新规定(2015年)
发布时间:2023-07-24 11:07

民事诉讼“申请调查取证”最新规定(2015年)

组织┃文慧

1.《民事诉讼法》(2013.1.1)

第六十一条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表诉讼调查取证,有权调查取证嘉兴正规婚外情调查,并可以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 本案查阅相关材料的范围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调查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负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二)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查询、扣押、冻结、转让、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扣缴被执行人收入、办理相关产权凭证过户手续或者移交相关票据、凭证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况。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处理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处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羁押。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释放拘留。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阅后,应当由被调查人、调查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异地人民法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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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查时,必须提出明确的事项和要求。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重新辨认、检验或者要求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2.4)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前往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不需要调查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的;

(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撤诉等程序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被调查人、记录员签名、盖章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书证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原始书证灭失、毁损或者损毁的;

(二)原件由对方控制嘉兴外遇侦查公司 民事诉讼“申请调查取证”最新规定(2015年),依法通知提交但拒绝提交的;

(三)原件为他人保管且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体积等原因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其他方式无法取得书证原件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副本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护;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反请求以及第三方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取证、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检查、证据保全;

(四)组织证据交换;

(五)总结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